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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远离高利贷

2015/8/3 22:33: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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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贷收法律保护吗?
1、高过法定利息部分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此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借款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当事人的借条也是合同的特殊体现形式。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仅排斥超出部分利息,并没因此否定本金及限额之内的利息。
3、法律不支持利息预先扣除
4、追还欠款应依法律手段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定罪处罚。
二、高利贷风险怎么防范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